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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頭獎及貳獎由各該獎之所有中獎注數均分(計算至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捨去部分所產生之款項將視為
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如係一人中獎則為獨得;如無中獎注數,則獎金列入次期該獎
之『累積獎金』。
2.參獎至普獎採固定獎額之方式分配之,惟如因熱門號碼開出,致參獎至普獎之獎金合計總數逾當期『總獎
金』之70%時,則參獎至玖獎仍依原固定金額分配,普獎獎額改依當期『總獎金』之70%扣除參獎至玖獎
獎金總額後由普獎之中獎人平分(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捨去部分所產生之款項將視為逾
期未兌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其餘各獎(頭、貳獎)仍依原分配比例分配。
3.各期獎金總額含上期累積獎金。
4.中獎號碼及獎金分配以獨立公正人士簽署之紀錄表為準。
5.兌獎期限為開獎日次日起三個月內(如開獎日次日或兌獎截止日非屬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
6.未達獎金課稅門檻之獎項彩券中獎人可於開獎結果公佈後10分鐘起於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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