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針對部份證券商出具個股研究報告,但交易行為卻反向,對此金管會將嚴查。金管會已核訂券商最新作業要點,未來券商個股分析報告經媒體披露後3個營業日,若券商買賣超該個股,且與報告內容反向,交易數量累計達該股票交易量5%,必須公開揭露是自營部門還是客戶下單。
此項新規定即日起實施,金管會官員表示,本國及外資券商一體適用,除了要在券商公會網站的專區說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會就券商出具報告內容及交易行為「深入查核」,若某一券商「經常性」被要求說明,會被金管會列為「特別注意對象」,了解其內稽內控是否有漏洞。
金管會表示,是依據證交所規定訂定券商對媒體轉載研究報告說明作業要點,現行規定是媒體轉載券商個股分析報告,被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發現該個股交易「價量異常」,會通知券商公會轉告券商,出具報告的券商必須在接獲公會通知2個工作日內,在說明專區說明報導內容與分析報告的差異。
官員表示,近來外界有許多質疑地聲音,懷疑有券商刻意出具個股研究報告,但自身交易行為卻與報告反向,例如不看好某一檔個股的報告經媒體披露後,該券商卻大量買進該股,因此要求券商公會新增規定,券商出具報告經媒體披露後的3個營業日,若自身交易行為反向,且累計交易量達個股交易量的5%,就須說明此交易是自營部所為,或客戶下單。
金管會表示,目前了解的個案中,還未發現有券商出具報告經媒體轉載後,自營部有反向交易行為,若一經發現,罰責將相當嚴重,但現行大多是客戶下單造成;未來券商公開說明也必須誠實,否則將涉及虛偽不實、誠信等問題,同樣也有很重的罰責,但具體作法金管會表示將視個案情節輕重決定。
官員表示,券商出具的研究報告與自營部應同向,且券商研究報告應正反面並陳,由投資人自行判斷投資決定;未來券商交易若有反向行為,且交易量達該個股交易量5%,除說明外,也會由交易所或OTC深入查核交易情況,對累犯者更會了解研究報告控管流程是否有刻意流出、影響股市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