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灣證劵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增列初次買賣「牛熊證」,應先簽具修正後之風險預告書,證劵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四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台端於開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決定從事交易前, 台端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 |
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動,台端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
二、 |
上市、上櫃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或上櫃後在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
三、 |
台端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
四、 |
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上櫃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下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上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
五、 |
一般情況下,認購(售)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台端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同毫無價值可言。 |
六、 |
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
七、 |
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 |
八、 |
任何單一認購(售)權證之發行條件,均依發行人之公開銷售說明書所載, 台端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自行充分瞭解其發行條件、交易市場之有關交易規則及與發行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將自行承擔因不瞭解或誤解發行條件、交易規則或其權利義務所產生之交易虧損風險。 |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風險預告書,對上述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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